最新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定罪量刑一览表(2024)
立案标准 | ①80毫克/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150毫克/100毫升 ②80毫克/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150毫克/100毫升+15种从重情形 ③血液酒精含量≧150毫克/100毫升 | 注:①可不认为是犯罪,不予立案,②③一律立案 |
免罪标准 | ①血液酒精含量<150毫克/100毫升 ②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 ③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车 ④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的,或为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 ⑤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⑥醉酒后不得已驾车,构成紧急避险 | 注:①-⑤不具有15种从重情形,可不立、撤案、不诉、无罪,②-⑥无酒精含量要求 |
免罚标准 | ①血液酒精含量≦180毫克/100毫升,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认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 ②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 |
缓刑标准 | 血液酒精含量≦180毫克/100毫升等,不具有10种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 |
罚金标准 | 起刑点一般不低于1000元至2000元,每增加一个月拘役,增加1000元至5000元 | 注:非营运醉驾当前各地上限一般为2万元 |
刑期 | 1-6个月,可具体到15日,最低不少于1个月 |
4种从宽情形:(1)自首、坦白、立功的;(2)自愿认罪认罚的;(3)造成交通事故,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的;(4)其他需要从宽处理的情形。
10种一般不适用缓刑情形:(1)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4)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5)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6)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7)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8)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9)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10)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制表依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点击查看全文)
1、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
2、法答网精选答问刑事部分(第五批、第六批)3、检答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如何理解?
4、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
5、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法释〔2024〕3号
6、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
7、最高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5号)
8、最高法院参考案例:以举报公司违法行为,要挟支付赔偿金、加班费等合理争议款项,系合法行使权利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9、最高法院参考案例:严重违反竞业禁止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同类营业”重点在于是否剥夺了本公司的交易机会
涉枪法律规范汇总:
诈骗刑事案件相关规范性文件:
10、最高法《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
2、河北省关于影响基准刑调整的25种常见量刑情节(2023)
6、非法经营案主要类型、立案标准及法律依据大全(含72种涉非法经营罪情形)(2023)
8、河北三级法院全部开通网上阅卷服务(附全部190家法院查档电话)
1、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2019)
2、两高三部发布《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020)
5、天津市15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津高法发〔2017〕11号)
6、江苏省23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2023)
7、浙江省23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2022)
8、福建省19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2021)
9、江西省23种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实施细则(试行)(2022)
10、四川省23种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试行)(2022)
1、2023讨债必知法律风险 ‖公安机关对讨要债务警情处置的法律指导意见
2、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版)
4、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
7、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高检发办字〔2020〕53号)
9、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
10、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完整版)
11、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2021)
13、两高《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
14、两高一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21)
15、两高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2021)
19、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多名网民因编造、传播疫情谣言被依法处理
本文由石家庄资深刑事辩护律师邢克清律师团队编辑、整理或转载,仅供学习、交流、普法之用,团队电话/微信13363119577,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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